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624****892Q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102民初3821号 |
案号 | (2019)辽0102执恢13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09 |
发布日期 | 2019-09-1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李晓英、孙启明于2015年7月1日签订的《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 二、被告李晓英、孙启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罚息、复息合计11,670.35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17年2月21日),并自2017年2月22日起按《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至本判决实际偿还之日止; 三、若被告李晓英、孙启明逾期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被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56号,建筑面积为808.19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沈阳天巍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晓英、孙启明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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