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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全南中农益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729MA****PK8E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729民初1222号
    案号 (2021)赣0729执41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全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19
    发布日期 2021-02-2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全南中农益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农益康(全南)贸易有限公司、闻艺、王军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王汉锦支付劳动报酬11113元。(五十五名原告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详见附件1)。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2元(本院已准予原告缓交),由被告全南中农益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农益康(全南)贸易有限公司、闻艺、王军承担,限与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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