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地税稽罚[2017]20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行政处罚内容 | 1.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发放工资总额70626754.98元,超额列支住房公积金390350元(其中2014年1月14640元,2014年2月14640元,2014年3月14640元,2014年4月14640元,2014年5月14640元,2014年6月14640元,2014年7月14640元,2014年8月14640元,2014年9月25346元,2014年10月86480元,2014年11月25346元,2014年12月25346元,2015年1月18452元,2015年2月18452元,2015年3月18452元,2015年4月18452元,2015年5月18452元,2015年6月18452元),未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2.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发放充值卡等员工福利2018600元(其中,2014年8月256000元,2014年9月295600元,2014年10月184000元,2014年11月259000元,2014年12月260000元,2015年1月257000元,2015年3月255000元,2015年4月252000元),未按规定并计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上述违法事实依法追缴个人所得税188432.8元于2017年4月11日至2017年9月4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对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金额94216.41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7-09-18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正宏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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