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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应急罚〔2021〕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博钧模塑有限公司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案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3月29日对宁波博钧模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宁波博钧模塑有限公司东侧安全出口外面为水沟,存在高落差,不符合紧急疏散要求;南侧安全出口处堆放物料,造成出口堵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在查办行政违法行为过程中依法所采取的措施,包括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询问相关人、现场拍照等。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2021年03月29日本局对宁波博钧模塑有限公司所作的《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  2、宁波博钧模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葛兵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3、2021年03月30日本局对宁波博钧模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兵杰、安全管理员吕伟萍所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  4、宁波博钧模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安全出口现场情况现场照片7张。本机关于2021年04月0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依法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宁波博钧模塑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无从重从轻情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14
    决定机关 宁海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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