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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10178****121B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25812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23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6
    发布日期 2021-12-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梁锡才、张燕枝退还380000元;二、驳回原告梁锡才、张燕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13.5元,由原告梁锡才、张燕枝共同负担1232.5元,由被告凯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81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梁锡才、张燕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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