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3401MA****FQ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3401民初2271号 |
案号 | (2021)川3401执7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西昌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昌市开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855340.00元(已扣除被告于2017年1月27日支付的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下欠款项90534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限被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昌市开悦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18347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以下欠款项18347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时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6121.00元,减半收取13060.50元,由被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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