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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13401MA****FQ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3401民初1526号
    案号 (2020)川3401执111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7-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反诉被告)马菌借款本金400万元;二、原告(反诉被告)马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位于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四袁路40号面积4197.30平方米的土地;三、原告(反诉被告)马菌向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的土地占用费;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马菌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HYPERLINK"javascript:SLC(98761,232)"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52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菌负担80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7200.00元(此款马菌已垫付,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马菌);反诉案件受理费118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马菌负担3800.00元(此款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马菌在履行上述义务时径直给付四川晋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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