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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郡联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01EWDW-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105民初27723号
    案号 (2021)京0105执11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素鑫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闫艳春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9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8%标准计算); 二、被告郡联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在被告北京素鑫骏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被告郡联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素鑫骏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慧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链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闫艳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北京素鑫骏科技有限公司、被告郡联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被告慧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链君(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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