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卫医罚[2019]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温州百通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及违反《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温州百通堂中医门诊部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7日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胡纯洁、潘陈利分别为一名颈椎病患者、一名腰椎间盘突出患者使用浅黄色中药提取液并进行推、拿、按、摩等康复手法,以上诊疗费全部由有限公司收取,胡纯洁、潘陈利均没有违法所得。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列》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列》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列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另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任用2名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裁量幅度为罚款3000-5000元。根据以上事项,当事人使用2名非卫技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违法程度一般,因此决定给予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4900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29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卫健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