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庐综执〔2021〕罚决字第13-000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浙江中凯建设有限公司系桐庐县城白云源东路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二期工地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2021年7月19日10时25分,桐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姚军华、陈志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位于桐庐县城白云源东路桐庐LED照明驱动电源产业化基地项目二期工地内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该工地设置有符合要求的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和一只蓝色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以及无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的三只废油桶和二只塑料垃圾桶。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DB33/T1166-2019)5.1.3中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标准,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作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侵害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影响了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置,现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浙里办、支付宝、丰收互联等APP的公共支付功能办理缴款,或者携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至桐庐农商银行各网点办理缴款。未通过以上方式直接至桐庐农商银行办理缴款的,需向本机关提供缴款凭证(账户名:桐庐县城市管理局,帐号:201000003634226000015)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2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桐庐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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