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珠海路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MA****AJ7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粤06民终10208号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8民初4073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粤0608执416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25 |
发布日期 | 2021-12-1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541215602344】。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珠海路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文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储石油沥青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35956.6元及滞纳金(以83595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1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珠海路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储石油沥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5000元;三、被告珠海路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储石油沥青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960.5元;四、被告周文振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珠海路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文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金储石油沥青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六、驳回原告广东金储石油沥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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