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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中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黎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1278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2)鄂武汉中知终字0003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3)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2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6-21
    发布日期 2015-05-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5元,由上诉人湖北中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13-03-15 初审:(2012)鄂武东开知初字第00002号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中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一休哥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开发建设费用15000元;二、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中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一休哥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7500元;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中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四、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363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中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上述案件受理费,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一休哥科技有限公司已垫付,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中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应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向原告(反诉被告)武汉一休哥科技有限公司一并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432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湖北中通生物化工有限公司负担。201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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