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桐公(崇)行罚决字[2020]0124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驰行汽配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二〇二〇三月十八日,杭州驰行汽配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口陈某某建立了劳务关系,但未按规定在建立劳务关系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雇佣的流动人口人员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也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驰行汽配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桐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20 |
| 决定机关 | 桐乡市公安局崇福派出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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