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津市场监管西食罚〔2018〕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0.5万元, 没收金额:0.00945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2-13 |
决定机关 |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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