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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场监管西食罚〔201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五)产品标准代号;”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0.5万元, 没收金额:0.00945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2-13
    决定机关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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