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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桐乡市利顺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195920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安商初字第00673号
    案号 (2017)苏0621执81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9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桐乡市利顺化纤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安县嘉禾化纤有限公司货款1385816.43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案件受理费17272元,减半收取8636元,由被告桐乡市利顺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27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1558227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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