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抚环罚决字[2018]第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7月12日,抚顺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5万吨/年气体分流项目没有经环保部门验收,已投入生产或使用。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06 |
决定机关 | 抚顺市环境保护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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