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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976****927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黑0302民初1461号
    案号 (2021)黑0302执14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2-0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刘廷瑜、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刘夫屏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874 400元(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5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共计1 274 400元,2021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6 752元,由原告刘夫屏负担482元,由被告刘廷瑜、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6 270元。此款原告刘夫屏已预付,被告刘廷瑜、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此款一并给付原告刘夫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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