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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3010976****927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121民初1251号
    案号 (2021)赣0121执6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4-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益海嘉里(南昌)粮油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1608600元; 二、限被告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益海嘉里(南昌)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给付赔偿款201335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75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40775元,由被告哈尔滨北仓粮食仓储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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