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市熹兆餐饮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101MA****2C5C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5民初500号 |
案号 | (2021)粤0105执633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09-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广州市溢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熹兆餐饮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租赁补充协议》于2019年1月31日解除;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租金30155.9元、物业管理费11127.3元;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水费340.6元、电费5850元;四、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5日至2018年8月31日、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的三方接口技术支持费(按每月400元计);五、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退还装修押金10000元、公用事业保证金7372元、三方接口保证金5000元、油烟管道清洗保证金3000元;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受理费4625元,由原告负担3597元,被告负担1028元;本案反诉受理费217元,由被告负担。上述反诉受理费已经由被告预交,被告同意由原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被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