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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舟卫公罚〔2017〕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黄龙体育舟山有限公司违反公共场所健康证管理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7年8月7日,舟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卫生两名监督执法人员对位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体育路69号由浙江黄龙体育舟山有限公司经营的人工游泳池依法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现场发现:1名工作人员现场无法出示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明。该工作人员于8月17日已获得健康合格证明。      针对以上违法事实,我局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并告知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新城时代分理处,该公司完全履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9-29
    决定机关 市卫生和计生局
    法定代表人 沈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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