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西华广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6092355****764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赣0923民初444号 |
案号 | (2020)赣0923执恢5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上高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1-02-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江西华广实业有限公司向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拖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0元,利息(包括借款期间利息、逾期利息、复利)932480.54元,共计10932480.54元。(利息算至2017年11月10日止,2017年11月10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照算,算至还款日止)。以上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江西上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西华广实业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厂房(房产证号:上房权证敖字第3-20110500号、上房权证敖字第3-20110501号)、土地(土地证号:工业园国用(2010)第0043-1号、工业园国用(2010)第0043-2号、工业园国用(2010)第0043-3号)、机器设备价值及李锐武的店铺(房产证号:上房权证敖字第31-20101022号,土地证号:敖阳(Q)国用(2009)第0003号)的房产价值在上列欠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陈立、陈华强、李书友对江西华广实业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由江西华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逾期未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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