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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独山县珠江铁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龙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53788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福商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
    案号 (2016)黔2702执41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08
    发布日期 2016-07-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独山县珠江铁合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一百二十八万二千四百九十九元五角。    二、由被告贵州独山县珠江铁合金有限公司以一百二十八万二千四百九十九元五角为基数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02.00元,由被告贵州独山县珠江铁合金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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