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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358****1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10794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206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04
    发布日期 2021-12-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静、任华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借款本金621175.94元、利息49335.10元、罚息8671.76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3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先上浮20%后再上浮50%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的罚息(遇基准利率调整的,自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重新确定罚息利率); 二、被告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赵静、任华忠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92元,减半收取5296元,由被告赵静、任华忠、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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