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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358****19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8340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372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1
    发布日期 2021-08-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蔡兴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借款本金115130.31元,利息3492.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2日,之后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约定标准继续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对蔡兴龙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2元,减半收取1506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负担25元,被告蔡兴龙、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481元(此款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已预交,被告蔡兴龙、贵州红星利尔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内容时将其应负担的部分一并支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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