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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京微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104MA****H76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92民初1433号
    案号 (2022)苏0192执2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1
    发布日期 2022-02-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南京微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外人邹德华2020年11月22日签订的《咨询服务协议》;二、被告南京微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咨询服务费40万元,并支付律师费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610元,由被告南京微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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