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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20008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川01民终17121号
    案号 (2020)川0124执2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0
    发布日期 2020-0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请求事项: 一、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管理费1928696.5元及违约金578608.95元; 二、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退还的装修补贴费15084978.14元; 三、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商铺占用费670969.11元; 四、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补足的营业期管理费500000元; 五、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诉讼费126222元; 六、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95864.08元; 七、本案的全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一审审理后,作出【(2018)川0124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上海万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17年6月30日至2018年11月26日期间的管理费1928696.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928696.5元为基数,按照0.3%日的标准从2018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付清上述款项为止,第1页共2页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578608.95元); (二)被告上海万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遐还装修贴费15084978.14元; (三)被告上海万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商铺占用使用费670969.11元; (四)被告上海万奢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补足营业期管理费500000元;(五)被告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判决中所确定的被告上海万奢投资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上海世奢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上海万奢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成都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0246元,由原告成都花样年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4024元,被告上海万奢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6222元。后被申请人不服贵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但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缴纳上诉费,为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8曰作出了【(2019)川01民终17121号】《民事裁定书》,二审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万奢投资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前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7121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19年11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郫都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川0124民初3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的民事判决。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的权威,申请人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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