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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创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3011058****63XH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7051号
    案号 (2022)豫0184执37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1-14
    发布日期 2022-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判决被告杭州创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货款347300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69460元。2.案件受理费3776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6096元由杭州创典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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