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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云南景卓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3012735****748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黔0113民初5763号
    案号 (2020)黔0113执26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30
    发布日期 2020-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云南景卓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合同保证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6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将该款付清时止); 二、被告徐宇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兴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云南景卓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宇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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