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20057****747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102民初803号 |
| 案号 | (2020)皖0102执56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0-0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0日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二、被告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返还货款435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3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7月29日起至款清日止),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开具3535000元增值税发票;四、驳回原告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60元,由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260元,合肥国轩电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2200元。公告费800元,由江苏佛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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