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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嵊公(消)行罚决字〔2017〕0207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维新纺织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达成路18号的浙江维新纺织有限公司占用防火间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维新纺织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嵊州支行(帐号:3300165653505000323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7月1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17
    决定机关 嵊州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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