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汪礼彬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582059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石执字第01353号 |
案号 | (2017)京0107执恢1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5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部分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6 |
发布日期 | 2018-03-07 |
已履行 | 另被执行人房屋拍卖分配2101060元 |
未履行 | 余额及利息未履行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孙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长易借款本金二百三十万元及逾期利息(以二百三十万元为本金,自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保证范围内向孙建追偿; 四、驳回原告韩长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零八百五十六元(原告韩长易已预交一万五千四百二十八元),由原告韩长易负担七千零八十元,由被告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二万三千七百七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原告韩长易已预交),由被告中瑞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徐常青、安徽瑞翔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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