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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咸彬环罚字 [2019 ]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本机关于2019年5月13、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有关规定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大写)处以贰万元罚款;并改正违法行为。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彬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彬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24
    决定机关 咸阳市生态环境局彬州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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