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廖清江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82501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泉民初字第763号 |
案号 | (2018)闽0524执7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8 |
发布日期 | 2018-04-1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厦门三江世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全财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应扣除被告厦门三江世侨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150万元); 二、被告廖清江、安溪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吴娜芬、廖宏哲、廖如双、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厦门三江世侨集团有限公司、廖清江、安溪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吴娜芬、廖宏哲、廖如双、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厦门三江世侨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陈全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由原告陈全财负担800元,被告厦门三江世侨集团有限公司、廖清江、安溪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吴娜芬、廖宏哲、廖如双、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000元。鉴定费38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厦门三江世侨集团有限公司、廖清江、安溪三江置业有限公司、吴娜芬、廖宏哲、廖如双、厦门世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