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市监处〔2018〕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已失效)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属于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鉴于你公司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相关证据,且无证经营时间较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予以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当事人的广告中含有治疗语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定,属于普通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情形。鉴于你公司案发后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的检查,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翔实地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提供由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相关证据,且主动将上述广告用语柜台撤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当事人店门外招牌与核准名称不一致的行为,违反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之规定,属于企业的牌匾所使用的名称未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情形,鉴于当事人主动撤销门口牌匾,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上述共计罚款12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1-02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佳豪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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