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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1900MA****668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582民初6028号
    案号 (2019)苏0582执54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20
    发布日期 2019-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张家港市美之杰铝业有限公司货款1066945.1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1066945.1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01元,由被告东莞市依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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