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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顺处字〔2019〕第20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8-15
    决定机关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门媛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