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顺处字〔2019〕第20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8-15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门媛媛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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