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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厦门永达电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辛年和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22622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厦民初字第1205号判决书
    案号 (2014)厦执行字第005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8-04
    发布日期 2014-08-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厦门永达电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市永达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市永达电控厂、赖东波的财产以支付其应向申请人偿付的代偿款人民币16,657,997.23元,偿付违约金4,858,807.34元(以1,330,816.67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9日起至2012年12月18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为72,662.59元;自2012年12月19日起至2013年3月18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为95,818.80元;自2013年3月19日起按日万分之十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止为665,408.34元;以15,327,180.56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3年12月17日止,按日万分之六计算为836,864.06元;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14年3月17日止,按日万分之八计算为1,103,557.00元;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十计算,暂计至2014年7月31日为2,084,496.56元)及申请人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仲裁费144,920元。前述五项暂共计为人民币21,716,724.57元。二、请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厦门永达电工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厦门市永达电工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市永达电控厂、赖东波的财产以支付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给付申请人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14年7月31日为人民币94,105.81元(以代偿款人民币16,657,997.23元、违约金为人民币4,858,807.34元、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与仲裁费144,920元五项之和人民币21,716,724.57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计算)。上述合计共21,810,830.38元。三、请求强制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一名下位于厦门市同安区美溪道思明工业园2号302单元、402单元、502单元房产,并由申请人就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四、本案执行费用由上述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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