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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美合泛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36169-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京03民终9308号
    案号 (2020)京0113执98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日期 2020-12-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合泛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涉诉租赁库房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合泛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涉诉租赁库房和场地占有使用费(如在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之前腾退,则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从二〇一九年二月七日起按照每日三万九千八百八十九元八角九分计算至实际腾退返还涉诉场地和房屋之日止;如在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之前未腾退,则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方式为从二〇一九年二月七日起按照每日三万九千八百八十九元八角九分计算至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八日起按照每日四万二千零一元七角一分计算至实际腾退返还涉诉场地和房屋之日止,如在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还未腾退则以后的占有使用费按照双方所签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继续计算); 三、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合泛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赁库房损害违约金六十万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合泛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三百万元归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所有; 五、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合泛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涉诉南库房及附属场地设施腾退返还给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 六、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合泛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南库房恢复费用一百二十九万零八百三十元一角一分; 七、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合泛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拆除北库房现有建筑物和周边围挡,平整场地并清空渣土等建筑垃圾支出的费用共计三百九十七万零六百二十一元三角一分; 八、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合泛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恢复北库房建筑原状支出的费用共计二千三百三十五万五千六百五十元五角二分; 九、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合泛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被损毁的消防、雨水、供水等管道设施的修复费用三十一万九千八百九十一元五角七分; 十、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合泛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拆除及恢复原状工作全部完成期间的租金损失六百九十八万零七百三十元; 十一、被告窦可对上述第二至十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十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牧工商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十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北京美合泛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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