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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浙价检处〔2016〕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价检处〔2016〕19号 案件名称: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阎树发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浙能嘉兴发电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 在执行环保电价政策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 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叁万捌仟伍佰肆拾陆元陆角捌分(38546.68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没收叁万捌仟伍佰肆拾陆元陆角捌分,限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浙江省物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6年10月2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0-25
    决定机关 省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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