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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7****786J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604民初1170号
    案号 (2019)辽0604执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1-14
    发布日期 2019-05-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丹东日天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832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0元,减半收取2775元,由被告深圳市科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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