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25328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411民初4111号 |
案号 | (2019)豫0411执99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平顶山市航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5万元、利息及罚息567852.61元,以上合计6317852.61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之后的逾期罚息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1.745%支付至全部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中伟、胡丽丽、李笑怡、梁建生、刘秀峰、石欣、孙艳对本判决第一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0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61025元,由平顶山市航星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恒鑫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方圆炭素集团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李中伟、胡丽丽、李笑怡、梁建生、刘秀峰、石欣、孙艳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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