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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30200MA****B6XJ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湘0202民初311号
    案号 (2021)湘0202执15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14
    发布日期 2021-09-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株洲鑫浩贸易有限公司自2019年6月10日至2020年11月15日止的货款人民币335695元; 二、被告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龙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株洲鑫浩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7394元,减半收取3697元,由原告株洲鑫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642元,被告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云龙分公司、湖南圆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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