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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宁利来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阮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11658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即民初字第6924号
    案号 (2016)鲁0282执20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4-20
    发布日期 2016-05-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阮灿、青岛宁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黄凤爱借款2000000元及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阮灿、青岛宁利来实业有限公司偿付原告黄凤爱律师代理费90000元;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詹兴恕对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2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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