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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天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10278****96X6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鲁0105民初165号
    案号 (2019)鲁0105执12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1
    发布日期 2019-10-1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申请人济南欧派工贸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借款本金320万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申请人济南欧派工贸有限公司偿付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截至到2016年12月23日的利息738838.39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三、被申请人济南欧派工贸有限公司偿付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四、被申请人济南欧派工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桥支行律师代理费3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五、被申请人山东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永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济南贵和实业有限公司、沈建平、颜昭辉、马坤、颜烈全、颜志炫、凌春霞、凌志忠对上述所列第一、二、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550元,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济南欧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天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南永和防护设备有限公司、济南贵和实业有限公司、沈建平、颜昭辉、马坤、颜烈全、颜志炫、凌春霞、凌志忠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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