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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市乐天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寇玉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555****02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103民初4041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53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1-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与被告王建华、寇玉霞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 二、被告王建华、寇玉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贷款本金476 601.67元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17年1月3日为12 918.23元,自2017年1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三、如被告王建华、寇玉霞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二项,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对被告王建华、寇玉霞共有的位于皇姑区梅江街63-5号7-1-1(建筑面积共121.61平方米)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沈阳市乐天鸟食品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 657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行已预交),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建华、寇玉霞、沈阳市乐天鸟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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