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西市监罚字〔2021〕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66329.25元;2.没收违法所得3180.26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28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