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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西市监罚字〔2021〕9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五的罚款66329.25元;2.没收违法所得3180.26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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