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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聚美灿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34****46XY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306民初25004号
    案号 (2020)粤0306执40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7-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195621597】。一、被告深圳市聚美灿科技有限公司、简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飞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00,000元;二、被告深圳市聚美灿科技有限公司、简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飞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三、被告深圳市聚美灿科技有限公司、简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飞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本案律师费20,000元;四、被告深圳市聚美灿科技有限公司、简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东莞市飞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6)粤0306民初28291号案件律师费136,100元五、被告深圳市聚美灿科技有限公司、简耀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飞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16)粤0306民初2829全费5,00元;六、驳回原告东莞市飞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ニ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95元,由原告承担743元,两被告承担10,1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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