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四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92286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06)深中法民二初字第85号 |
案号 | (2018)粤03执恢54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日期 | 2019-07-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富林集团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蛇口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4900万元及利息(借款展期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利率6.912%计付、贷款逾期未还的利息按利率6.912%加收50%计付;对合同期内利息未按期支付则以利率6.912%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并从2006年2月5日起计算至清偿全部应付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四通公司、钟小剑对被告富林集团的上述判项之应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通公司、钟小剑代偿后有权向被告富林集团追偿。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55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70520元,均由被告富林集团、四通公司及钟小剑连带承担(原告预付的诉讼费、保全费不予退回,三被告应负担的费用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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