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东税东城罚〔2021〕21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你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所属期为2019年4月至2021年2月的纳税申报,逾期申报的天数已超过360日且不属于年度内首次逾期,违法程度严重。以上违法事实有你公司的申报记录为证据证明(你公司的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
行政处罚内容 | 处以205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23 |
决定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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