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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253859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川0107民初1580号
    案号 (2018)川0107执46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7
    发布日期 2019-01-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45450.85元、返还质保金577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两部分、均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第一部分以 645450.85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第二部分以577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大连奥德空调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70元,减半收取1108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85元,由被告成都摩尔物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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